(2015)射执字第0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蔡晓琴与射阳益民创伤医院、沈怀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琴,射阳益民创伤医院,沈怀德,杨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849号申请执行人蔡晓琴。被执行人射阳益民创伤医院。法定代表人沈怀德。被执行人沈怀德。被执行人杨学萍。申请执行人蔡晓琴与被执行人射阳益民创伤医院、沈怀德、杨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兴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射阳益民创伤医院、沈怀德、杨学萍于2015年10月31日前共同一次性归还原告蔡晓琴借款本金人民币132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2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有房屋但一时无法执行,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有房屋但一时无法执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兴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顾正涛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正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