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执民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龚祖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龚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02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祖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初字第027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龚祖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祖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祖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龚祖红(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2×××26的存款人民币421717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