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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金某某申请宝某某离婚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524号申请人金某某,女,31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宝某某,男,38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金某某申请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8月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