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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终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终字第00181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劳务人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锡法刑初字第004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事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刑初字第004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锋代理审判员 黄 辛代理审判员 王丽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斌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