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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839号原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北方工业园区橡塑路6号。法定代表人:田凤阳,董事长。被告: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787684.法定代表人:于志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68379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8379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或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