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洪艳华、张凤兰申请执行张有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艳华,张凤兰,张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洪艳华,住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凤兰。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有福,住姚安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洪艳华、张凤兰申请执行张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有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姚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张有福于2014年5月30日前偿还两申请人借款18000元的给付义务。现上述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洪艳华、张凤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执字第276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