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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无锡捷腾运输有限公司、苏州百瑞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捷腾运输有限公司,苏州百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641号申请人(被告)无锡捷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安,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告)苏州百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望燕,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苏州百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捷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无锡捷腾运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主持双方听证,申请人无锡捷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安、被申请人苏州百瑞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谭望燕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无锡捷腾运输有限公司异议称,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长期运输服务,且运输始发地为申请人所在地,并非是被申请人编造的对账单上所载明的始发地为苏州。为此,申���人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提供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申请人苏州百瑞物流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名为运输合同纠纷,实际系在完成托运任务,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账确认金额后,已转换为欠款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来确定本案的管辖。2、即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确认本案的管辖,因涉及本案的运输货车均从原告的苏州仓库始发,对账单载明的始发地为苏州,并非原告编造,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为运输始发地法院,也拥有对本案的管辖。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对本案管辖异议的申请。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申请人无锡捷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百瑞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口头运输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自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21日六次从联茂(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自行提取货物运输至遂宁市,双方由于运费问题,故产生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捷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被申请人苏州百瑞物流有限公司将联茂(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至遂宁,申请人支付运输费用,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运输合同纠纷可以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运输始发地为、目的地以及被告所在地法院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辖,申请人无锡捷腾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移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松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