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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梁邦赞与河北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邦赞,梁邦赞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与宋博驾驶被申请人河北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河北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65号申请人梁邦赞,农民。被申请人河北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登记所有人),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与复兴路交叉路口西北角二层楼。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人梁邦赞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与宋博驾驶被申请人河北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河北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梁邦赞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梁邦赞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邦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