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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8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姚玉忠、岳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姚玉忠,岳庆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839-2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被告姚玉忠,男,生于1948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岳庆华,女,生于1957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姚玉忠、岳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姚玉忠的银行存款2.1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姚玉忠银行存款2.14万元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玉忠的银行存款2.14万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