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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蒋润波与陶希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润波,陶希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蒋润波,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陶希彦,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润波与被执行人陶希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4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