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姚小雷与牛五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雷,牛五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221号原告姚小雷。被告牛五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小雷与被告牛五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小雷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五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小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小雷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亚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