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4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劳动报酬25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交纳执行款25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已领取。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新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武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