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建光、彭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光,彭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光,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彭希华,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黄建光与被执行人彭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希华偿还案款215.65万元。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1月19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1月19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车牌号:浙C×××××),本院已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温瑞执民字第2985号民间借贷一案对被执行人彭希华依法进行布控,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决定书并纳入失信名单。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