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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月梅与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李登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梅,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李登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42号原告张月梅。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李登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梅诉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李登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桂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