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月梅与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李登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梅,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李登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42号原告张月梅。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李登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梅诉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李登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桂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