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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富与被执行人黄女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富,男,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被申请执行人:黄女华,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龙溪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富与被执行人黄女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湘05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纠纷款4857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女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立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女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立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陈勇锋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