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1安徽淇派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淇派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1号原告:安徽淇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杨基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先超,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鹏生,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邵天胜,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阮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淇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从安徽淇派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安徽淇派家具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未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也未发生任何经济关系,安徽淇派家具有限公司实与自然人钱崑、郭明翔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故应将本案移送至钱崑、郭明翔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601室,属于本院管辖区域。另外,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安徽淇派家具有限公司实与自然人钱崑、郭明翔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应由钱崑、郭明翔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理由,因本案尚处于对案件管辖法院进行程序审查阶段,并不涉及合同相对方的认定等实体审查事项,故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福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