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辉光申请执行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刘明贵、陈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光,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刘明贵,陈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刘辉光,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明贵,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陈碧英,女,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辉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辆;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房产。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彭耀星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其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