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德海抢劫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更20号罪犯黄德海,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3日作出(2003)荆州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德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将罪犯黄德海交付执行。2006年8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鄂刑执字第7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德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1)宜中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德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38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1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黄德海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黄德海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海2011年11月7日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1年第四季度、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7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4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4年7月2日执行财产刑及罚金2500元。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9份)、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交纳罚没款赔偿款明细表及票据(裁定或者证明)、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3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黄德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06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丽华审 判 员 吴汉强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