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彭兴树与XX、荣明坤、四川易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兴树,XX,荣明坤,四川易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彭兴树。被告XX。被告荣明坤。被告四川易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原告彭兴树与被告XX、荣明坤、四川易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彭兴树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950元。原告彭兴树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彭兴树未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兴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符荣华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