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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与张磊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张磊,侯惠芬,侯全福,李云健,侯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审8号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启东,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张磊,男,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河沿号楼号。被执行人侯惠芬,女,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河沿号楼号。被执行人侯全福,男,汉族,1958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市人,全国政协人民政协报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河沿号楼号。被执行人李云健,女,汉族,1954年2月1日出生,北京市人,北京汽车制造厂退休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楼。被执行人侯红梅(李云健之女),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市人,北京正一堂广告有限公司出纳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楼。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房管局)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磊、侯慧芬、侯全福、李云健、侯红梅及现居住人履行该局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京东房管裁字(2015)第79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第79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东城房管局作出的第79号裁决认定:申请人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腾利达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京建东拆许字(2009)第19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东城区安外西河沿危改项目建设拆迁,东城区安外西河沿号楼号三居室房屋属此项目拆迁范围内。该房屋产权人侯玉海已故,房屋建筑面积70.99平方米。侯玉海之妻张淑贞已故,侯玉海与张淑贞有两儿两女,长子侯全来(已故),之妻李云健、之女侯红梅;长女侯惠中(已故,生前已离婚),之子张磊;次子侯全福、次女侯惠芬。该址在册户口6人,分别为户主侯惠芬、之兄侯全福、之夫金德利、之子金川、之外甥张磊、之其他亲属张亦宸。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拆迁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评估规则,经北京华颂永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拆迁补偿价为1570342元。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拆迁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腾利达公司向东城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东城房管局认为,被申请人张磊、侯惠芬、侯全福、李云健、侯红梅作为产权人侯玉海的子女、侯玉海已故子女的配偶和子女,具备继承人的资格。经东城房管局组织答辩调解,拆迁双方仍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北京市拆迁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及《北京市加快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等文件规定,东城房管局作出第79号裁决,主文如下:被申请人张磊、侯惠芬、侯全福、李云健、侯红梅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房屋合法继承手续到东城区西河沿危改项目建设拆迁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在以下两种补偿方式里任选其一:1、由房屋继承人领取货币补偿1570342元;2、由房屋继承人回迁三居室一套。房屋继承人同时领取搬迁补助费1419.8元,由申请人负责搬家的不给付搬迁补助费。如有空调、有线电视、电话则凭相关票据领取相应补助费用。同时将东城区安外西河沿号楼号房屋腾空交申请人腾利达公司处置。逾期未办,被申请人张磊、侯惠芬、侯全福、李云健、侯红梅及共居人自逾期之日起一日内腾空东城区安外西河沿号楼号房屋,交申请人处置,并搬至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号楼号三居室内周转,周转期间居住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房租及水电等其他费用。经审查,腾利达公司不服东城房管局作出的第79号裁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第79号裁决。本院审理后认为,东城房管局受理腾利达公司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向腾利达公司及侯惠芬、侯全福、李云健、侯红梅、代位继承人张磊5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告知其权利、组织谈话调解等程序,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第79号裁决。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腾利达公司要求撤销第79号裁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东行初字第8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腾利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现已生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东城房管局作出的第79号裁决经我院(2015)东行初字第891号案件的合法性审查,现已经生效。侯惠芬、侯全福、李云健、侯红梅、张磊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东城房管局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第79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二Ο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京东房管裁字(2015)第79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中确定的被申请人张磊、侯慧芬、侯全福、李云健、侯红梅及共居人腾空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河沿号楼号房屋并交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处置,同时搬至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号楼号三居室房屋内周转之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云代理审判员  曾 玮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