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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5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并为原告)陈绍琼、并为被告)泉州市美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并为原告)陈绍琼,并为被告)泉州市美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5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并为原告)陈绍琼,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吴家洪,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为被告)泉州市美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霞辉工业基地(龙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835226-6。法定代表人丁思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绍琼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美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绍琼于2016年2月2日以同意与对方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绍琼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绍琼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绍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代理审判员  李华蓉代理审判员  黄双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悦明速 录 员  廖鹏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