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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85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夫妻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