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法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赫与张玲玲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赫,张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杨赫,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玲玲,女,33岁,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赫与被执行人张玲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玲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7200.00元未得到受偿,经四查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元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杨赫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元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汉龙审判员  吕宏伟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