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谢立德诉宁乡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24行初16号起诉人谢立德,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1日收到起诉人谢立德诉宁乡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书称:2015年11月5日,起诉人向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信息公开并以信访答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年向宁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起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特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宁乡县人民政府的宁政复决字(2015)第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错误,并予以撤销;2、依法判决确认宁乡县人民政府包庇、纵容下属机关(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乱作为的行为违法;3、依法判令宁乡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第四项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其中第一项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起诉人诉称的事项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况,复议机关即宁乡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我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谢立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良辉审 判 员 周清香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