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蔡艺俊与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艺俊,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566号原告蔡艺俊,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朱明,男,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艺俊诉被告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艺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蔚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