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李某甲等与庞忠三、谭勇故意伤害、窝藏、包庇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李某甲,赵某,欧某,何某,王某,庞忠三,谭勇,裴黄廷,裴琼显,莫富春,洪志贵,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谭某乙,谭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