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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轧一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轧一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财保10-2号申请人: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9-2-4-105。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雷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轧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2月6日,申请人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未能付清13票货物的代理费、堆存费、商检费等费用为由,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依法裁定予以准许。2016年2月14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轧一物流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树立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丹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