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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玉英与朱利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英,朱利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67号原告:马玉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朱马光,农民。委托代理人:丁伟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利法,农民。原告马玉英与被告朱利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少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乐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