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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志远与王恩惠、王恩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远,王恩惠,王恩明,黎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曾志远。被执行人:王恩惠。被执行人:王恩明。被执行人:黎宏娟。本院在执行(2015)丽龙商初字第314号曾志远与王恩惠、王恩明、黎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曾志远受偿欠款人民币18750元后,尚有债权人民币28125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9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