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郭福全等人与刘香阵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全,王元华,刘香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974号原告郭福全,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雍和府小区南区74座202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6308295038。原告王元华,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721196005215045。被告刘香阵,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黄镇黄堽镇刘集行政村刘集村125号,身份证号码37290119830120453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全、王元华诉被告刘香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香阵驾驶的鲁VD59**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香阵驾驶的鲁VD59**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