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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平阴县。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孟某某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除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孟某某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63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次已执行并过附申请执行人397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广荣审判员  王恩平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