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翠红与王喜伟、王爽赫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红,王喜伟,王爽赫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10号原告李翠红,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王喜伟,男,1980年6月2日,汉族,牙克石市林业一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王爽赫,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红与被告王喜伟、被告王爽赫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翠红负担。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