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航天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医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澧县中医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1229号原告上海航天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康宏,执行董事。原告医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康宏,执行董事。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澧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法定代表人腾自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航天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医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中医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航天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医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航天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医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 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冬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