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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魏桂华与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桂华,高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656号原告魏桂华,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娟,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明,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魏桂华与被告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桂华及委托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桂华诉称,2013年8月25日,被告高建明以做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口头承诺于2013年年底时还清借款。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高建明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被告高建明向原告魏桂华借款现金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魏桂华人民币柒万元整”。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经原告催要,应当予以返还。原被告双方系不定期的借贷关系,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标准,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高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桂华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二、被告高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桂华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2240元,由被告高建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顾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人民陪审员  顾晓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