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与被告易建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易建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1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负责人冯永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盛雁军,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易建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易建民(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盛雁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9960041491176,授信额度为5000元。信用卡办理后,被告于2014年7月1日开始透支,原告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一直都未予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25元及利息1017.92元、滞纳金288.95元(利息与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7月7日止,后续利息与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金叶支行(以下简称金叶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在申请表上,被告注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被告申请后,金叶支行依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9960041491176,信用额度50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被告未按时归还透支款项,金叶支行通过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仍未按时还款,至2015年7月7日止,被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25元、利息1017.92元、滞纳金288.95元。另查明,金叶支行系原告的下属分支机构。以上事实,有贷记卡申请表、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账户明细信息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下属的金叶支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有效合同。被告开卡消费后,原、被告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后,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偿还透支金额并支付利息,双方对滞纳金的约定实质上是对违约金的约定。原告系统生成的交易明细表清楚记录了被告消费、透支、还款及产生利息、滞纳金的具体日期,且账户信息明细反映了至2015年7月7日止,原告所欠的费用总额为6306.12元,其中本金为4999.25元、利息1017.92元、滞纳金288.95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99.25元及利息、滞纳金1306.87元,合计6306.12元(已计算至2015年7月7日,后续利息、滞纳金等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易建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旷 杰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