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胜彩与蒋庆进、蒋广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彩,蒋庆进,蒋广友,蒋庆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76号原告刘胜彩,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告蒋庆进,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蒋广友,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蒋庆连,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彩与被告蒋庆进、蒋广友、蒋庆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