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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洪文境与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境,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99号原告洪文境,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姜伟,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文境诉与被告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文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振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