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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67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