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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继义与赵章武、陈寒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义,赵章武,陈寒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异12号异议人陈继义(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赵章武,(公民身份号码×××0916)。被执行人陈寒眉。申请执行人陈继义与被执行人赵章武、陈寒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将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赵章武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广场中路218号一间三层房屋。现异议人陈继义于2016年1月18日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述称,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广场中路218号的屋后搭建有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原系猪栏棚的基地,系全村统一搭建,搭建在同一间宅基地及出入处过道上的,应与上述房屋视为同一房产整体,不可分割拍卖。现因被执行人赵章武母亲提出该违章建筑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据此仅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房屋,这将会影响房屋的成交率及真实价值。因此,请求对违章建筑也一并予以拍卖。经审查查明: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广场中路218号一间三层楼房建于1986年,1999年分析给被执行人赵章武时,瑞安市房管局档案中丘形位置图显示,该房屋屋后为道坦,且存档于房管局的分家书中仅陈述到房屋。现该房屋的屋后道坦搭建成长约8米的三层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与原房屋连成整体,现被执行人及其母亲均未居住在此屋中。另外,被执行人曾于2011年将上述房屋分析给其子赵誉达,本院以(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该分析行为时,被执行人赵章武的母亲在此期间也未对违章建筑部分提出异议。另查明,申请执行人陈继义与被执行人赵章武、陈寒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万元及利息;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其他案件也在本院执行中。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赵章武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广场中路218号一间三层楼房予以查封,并将拍卖该房屋,但违章建筑未一并拍卖,对此,申请执行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认定上述事实有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赵章武谈话笔录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广场中路218号一间三层楼房系被执行人赵章武所有,搭建在该房屋屋后道坦上三层违章建筑与该房屋连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应一并拍卖,否则会影响房屋的成交率及真实价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现被执行人母亲提出该违章建筑系其建造,并未分析给被执行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异议人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广场中路218号一间三层楼房及违章建筑一并予以拍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其宁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陈国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鸥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