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初字第887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荥经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金某某,女,汉族,安徽省人,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4月29日双方在荥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加之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2013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杳无音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并承担其全部抚养费。被告金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金某某于2010年5月自由恋爱,2011年4月29日双方在荥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2013年1月1日,被告离家不归,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乡、村、社出具的证明以及杨某甲的庭审陈述等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金某某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被告下落不明已两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现原告杨某甲起诉要求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金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并承担其全部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杨某甲已预交),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凌 华 剑审判员 卢一锋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艳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