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章凯凯、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章凯凯,孙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828号原告:李军。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晓,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凯凯。被告:孙俊。原告李军诉被告章凯凯、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本���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的委托代理人李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凯凯、孙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10月11日,被告章凯凯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归还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逾期未能归还则按每月4%支付逾期利息,并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催款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通讯费)均由借款人承担,该借款由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到期之日起二年。被告孙俊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章凯凯催讨借款本息,被告章凯凯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章凯凯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章凯凯承担利息损失3500元(���2014年10月11日起暂计至2015年7月11日,按月利率2%计);3.判令被告章凯凯承担律师代理费3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章凯凯承担;5.判令被告孙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借条,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关系的事实。2.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支出律师费的事实。被告章凯凯、孙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比照证据的法定要件,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费3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章凯凯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章凯凯出具借条对借款数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予以确认,应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被告章凯凯未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被告章凯凯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3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15年7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予以调整。被告孙俊自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律师费,虽符合双方约定,但数额较高,本院酌情调整为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凯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返还原告李军借款30000元;二、被告章凯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军上述借款利息损失3500元(暂算至2015年7月11日,此后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章凯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军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四、被告孙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李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25元;由被告章凯凯负担700元,被告孙俊连带负担。原告李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章凯凯、孙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管 媛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人民陪审员 王慧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