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台执民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林斌、戴青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斌,戴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林斌被执行人戴青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台商初字第000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戴青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青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青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戴青波(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6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