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振兴与江雄文、黎满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兴,江雄文,黎满华,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振兴,公务员。法定代理人陈对生。法定代理人方静生。委托代理人姚智中,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雄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满华。委托代理人谭正文,岳阳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金鹗中路228号。负责人罗力,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孙会,该公司的员工。上诉人陈振兴因与被上诉人江雄文、黎满华,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三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振兴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江雄文、黎满华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一、被上诉人江雄文自愿将所有权人为被上诉人黎满华的位于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建筑面积为112.2平米的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为24××83)转让给陈振兴以抵偿江雄文除已支付的83545.98元外还应支付给陈振兴的赔偿款,被上诉人黎满华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意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被上诉人江雄文、黎满华同意公证委托上诉人陈振兴的姐夫龚凯(公民身份号码××)代理办理该房产和国土的过户手续,上诉人陈振兴与被上诉人江雄文、黎满华一致同意该房产的交付时间为2016年8月1日,���交付时被上诉人江雄文、黎满华应将该房产的水电费、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缴清;二、上诉人陈振兴自愿放弃对被上诉人江雄文、黎满华其他诉讼请求,并同意在办理公证委托过户手续时向被上诉人江雄文出具刑事谅解书,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上诉人陈振兴自愿撤回上诉;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振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振兴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上诉人陈振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胡航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