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03-13
案件名称
蒋梅芳与陈润怡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梅芳;陈润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488号申请执行人蒋梅芳,女,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陈润怡,女,200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翁美雯,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继承人陈伟名下沪D9XX**现代佳美小汽车一辆归蒋梅芳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