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60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唯艺津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唯艺津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0616号原告天津市唯艺津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二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夏宗元,总经理。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花志华,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唯艺津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系定作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定作价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