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双彦与要靖顺、冀志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彦,要靖顺,冀志峡,孙建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345号原告:王双彦,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被告:要靖顺,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被告:冀志峡,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孙建魁,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冶金南路72号冶金西生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彦诉被告要靖顺、冀志峡、孙建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