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高明、汪文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明,汪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李高明,男,生于1974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汪文武,男,生于1966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李高明申请执行汪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