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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高明、汪文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明,汪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李高明,男,生于1974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汪文武,男,生于1966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李高明申请执行汪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