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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坦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94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赵某某于2001年7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赵某。由于我俩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赵某某于2013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我认为我俩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婚生子赵某由我自行抚养。被告赵某某未答辩。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郑某某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并出示了相关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镇赉县公安局嘎什根派出所与镇赉县嘎什根乡创业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赵某某于2013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在下落不明。因被告赵某某未出庭质证,本庭对原告郑某某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现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于2001年7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赵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导致婚后感情不和睦,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赵某某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郑某某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对家庭不负责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赵某,由原告郑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正刚审 判 员  李咏华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