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张永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华,张永成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财保18号申请人张玉华,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31966********,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西园路*幢*单元***室。被申请人张永成,男,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207041966********,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朝阳镇朝东街****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永成所有的工资收入15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张峰所有的连云区院前路89-6号楼1单元803室(丘号05521042-75)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梓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