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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建西、刘再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建西,刘再峰,钟涛,屈金礼,何启天,曹广华,徐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203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旭,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建西,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再峰,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钟涛,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屈金礼,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启天,男,汉族,1985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广华,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会林,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建西、刘再峰、钟涛、屈金礼、何启天、曹广华、徐会林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1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辉审 判 员 谢 时 中代理审判员 乔 玉 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军 来自: